各有关企业:
  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为落实公告要求,商务部随后发布了《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现根据通知内容,就我市相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以及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可自愿进行申报。
  二、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需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
  三、审核方式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会同我市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至商务部。商务部委托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列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附件: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申报表
     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申报表

  2020年5月13日

  (联系人:贸发处 徐冠群;联系电话:58665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