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非常之举决战过万亿 危中寻机逆势跃升

发布日期:2020.08.07

(一)科技支撑计划

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备选项目征集指南,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是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二)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为主的具有明确国家目标的科技计划。计划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国家第三步战略目标服务。863计划选择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先进防御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26个主题和若干重大专项作为发展重点。

(三)火炬计划

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切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

2014年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方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产品研发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3.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技术领域符合科技部发布的《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2)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企业职工不超过300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企业资产总额及年营业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的新增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并已足额到位(提供当期银行对账单和专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的承诺函)。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工程化服务、技术培训服务、技术创业辅导服务等给予支持。

2.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3.申请条件:

(1)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已运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本科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

(2)机构上年度财务运行状况良好,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有不低于30家的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服务总体满意度较高(提供客户满意度相关证明材料),2013年度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须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协议及凭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发【2003】第396号)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科发【2008】第13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八)中国专利奖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4〕13号),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专利金奖评出2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评出5项。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九)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