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才引进政策

发布日期:2010.08.10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静海县用人单位(企业)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应按照国人部发[2005]25号、津党办发[2001]72号、津人[2005]56号、津人专[1998]22号和津人外[2003]2号、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用人单位(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一)引进标准

1、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

(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2、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