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东方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09.24

为进一步优化“东方商业街”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东方商业街尽快形成规模型、高档次和鲜明经营特色的商业一条街,根据静海县有关规定,结合商业街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商业街投资经营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天津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均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进入商业街的投资经营者,五年内免收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市里收取的除外);五年内缴纳的其劳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五年内免收物业费。

第三条:对进入商业街的投资经营者,无偿提供自来水、排水、供热、天然气、电力、网络通讯等配套建设,其缴纳的经营性收费五年内按居民住户标准从低收取;五年内免收其商铺门前霓虹灯箱、广告牌匾的用电费用。

第四条:对进入商业街的投资经营者从事名特餐饮、休闲娱乐、高档品牌等三类项目进行优惠扶持:

(一)对进入商业街经营的列入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国外知名服装品牌及有一定规模的休闲娱乐项目,五年内税收留静海部分全额返还给投资经营者做无偿扶持资金(按年度返还);

(二)对未列入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的,但具有静海首创特色的三产服务项目,经管委会推荐,县政府认定,五年内税收留静海部分全额返还给投资经营者做无偿扶持资金(按年度返还);

(三)对其他一般性的经营项目,凡在2007年入驻并经营的,两年内税收留静海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经营者做无偿扶持资金(按年度返还)。

第五条:对进入商业街的投资经营者,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包括自购商铺和租赁经营),可享受第四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商业街的经营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视情况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进入商业街的投资经营者,其子女就学(入托)按市有关规定享受静海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商业街管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子女就学(入托)事宜。

第八条:对引进资金有功的人员和单位,视资金投入情况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商业街实行封闭式管理,商业街管委会负责街内日常经营、环境秩序、治安保卫等管理工作。投资经营者需要取得的项目审批、证照的办理及各类税费的代收代缴,由商业街管委会负责统一服务和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例行执法检查,事先须征得商业街管委会同意,方可进入商业街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商业街管委会负责对该街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并受理投资经营者投诉,指定有关部门限时答复和解决有关问题,为商业街的招商引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本政策由东方商业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与本优惠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